钢格栅招投标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不公平”现象
作为钢格栅生产厂家,我公司参与了线上和线下的多次投标,有成功的当然失败的也不少,归结一下原因无非是价格不合适或者招标方付款方式不合理。但是在我们参与的投标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公平”的现象,今天我们就来归纳一下在钢格栅招投标中出现的这些现象。
首先我们说一下对号入座的现象。
对号入座是最明显的不公平现象。“一对一”、“点对点”,目标性和指向性都非常明确,这在建设工程项目设备、材料采购中尤为普遍,其表现为:一是在招标文件中直接指定某一品牌、专利、商标或供应商等;二是限定特定特殊的专利、商标、品牌或原产地;三是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明确指向某一供应商和特定产品,以上种种直接导致只有唯一的潜在投标人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比如说在公告中明确规定“钢格栅采用超峰钢格板厂”生产的,这就是一对一的采购了,其他的投标商没有办法参与其中,说起来就是定点采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号入座不仅违背了招标活动的核心内涵“充分竞争性”,无法形成招标投标环节的有效竞争,更是滋生“暗箱操作”和“人情工程”的温床,因此,这是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
其次,风险转嫁现象明显。
好多钢格栅招标文件中都明确规定,货物运到需方材料仓库后如果因质量问题将不退货不付款,质量问题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是无法明确判断出的。如果仅仅一句话“质量不合格”就将供方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货物“没收”的情况是多麽严重的不公平。目前,国内工程建筑市场还处于买方市场,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招标人占据着强势地位,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会在招标文件中将风险进行不合理的分配,将原本属于招标人的风险,应由招标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转嫁给投标人,如:政治经济环境变化、极端恶劣天气、第三者安全事故以及工期延误等,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成熟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很难全部归咎于承包人,但在招标人却将所有风险全部转嫁给投标人;为了避免围标、串标风险,强制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参与开标活动等。招标人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招标文件中设置较多不对等、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借而转移、转化和分摊本该属于自己的风险责任,投标人为了中标项目往往只能忍气吞声,被动接受。但由于风险责任与权利平衡的关系,这种转移的背后往往隐藏着更大的风险,如某些承包商为了抵偿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将主要精力放在偷工减料和索赔上,影响工程投资、进度、质量,甚至无力施工,企业倒闭,影响项目顺利实施。由此可见,将一切风险全部转稼给投标人承担是不公平的,也是很危险的。
第三,区别性对待问题严重。
区别性对待和差异化对待不同的投标人也是招标人采用较多的不公平形式,就同一个钢格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针对不同的投标人设定不同的条件和要求,不同的投标人获取到的是不一样项目信息,从而达到排除部分潜在投标人,确保特定投标人中标的目的。对不同的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标准;以注册资金、营业收人、利润额、纳税额、职工人数等指标限制中小微企业参与投标等,通过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和选择性的提供,使得部分投标人无法掌握招标项目中某些关键的、重要的信息,造成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编制不规范、不齐备,投标成本增加,中标难度增大,所有投标人无法在同一个平等地位上进行竞争。
以上就是我公司参与众多招钢格栅投标过程中总结出的不平等、不公平的现象,如果您也参与招投标肯定深有体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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